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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虚假资料 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违法遭罚
发布日期: 2020-12-08 14:16:3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显示,经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股票名称“永诚保险”,834223)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2日,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万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4日。永诚保险成立于2004年9月27日,注册资本21.78亿元,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银保监会网站2008年8月27日公示的《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陈晟曦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2017年8月25日公示的《关于蔡方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蔡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1楼

主要负责人:周文全

当事人:陈晟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419730310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18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

当事人:蔡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31029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5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2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34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涉案车辆保单信息、道路救援费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标签: 永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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